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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
› 第8條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 第8條
遞延借項及除前條認列認許資產電腦軟體之無形資產,屬非認許資產。但 遞延所得稅資產抵銷遞延所得稅負債後之剩餘金額,得認列為認許資產。 前項遞延所得稅資產抵銷遞延所得稅負債後得認列為認許資產之剩餘金額 ,不得超過保險業上一年度業主權益扣除電子資料處理設備與電腦軟體、 淨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淨正商譽後餘額百分之十及未來一年內能實現之金 額兩者較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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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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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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