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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 第9條

其他資產之認許,依下列各款: 一、催收款項,除已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外,屬非認許資產。 二、存出保證金依其內容,準用本準則相關規定。 三、存出再保責任準備金,逾再保險契約收款日之期限六個月以上者,屬 非認許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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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