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第11條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1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債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保險業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保險業亦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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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