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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3條

保險業對放款資產之評估,除將屬正常之放款資產列為第一類外,餘不良放款資產,應按債權之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之長短予以評估,分別列為第二類應予注意者,第三類可望收回者,第四類收回困難者,第五類收回無望者。 保險業將放款資產列入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四類者,應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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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