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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8條

第九條及前七條規定,於逾期之各種應收款項及其他催收款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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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