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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8條

本辦法所稱催收款,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放款。 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後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放款並依約履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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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