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第21條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 第20-1條看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