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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6條

保險業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所提列之損失準備及備抵呆帳,經評估不足時,保險業應即依主管機關之要求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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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