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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貸款審核準則 第10條

本會基金之貸放及收回手續,均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以代放款方式并按照 社團放款一般規定辦理,其委託契約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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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