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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貸款審核準則 第12條

本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事未能召集時,得遴請另一委員代為召集并擔任會 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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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