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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貸款審核準則 第6條

信用合作社申借安定基金貸款,其保證方式,按照左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依第三條規定之貸款,以由理監事及經理連帶保證為原則,或另行徵 取適當擔保品。 二、依第四條規定之貸款,除由全體理監事及經理連帶保證外,並應徵取 適當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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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