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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貸款審核準則
› 第3條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貸款審核準則 第3條
凡合於「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八條
第一款規定之信用 合作社申借週轉金時,以左列各款範圍為限。 一、向合作金庫融通資金已超過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及管理辦法規定之最 高限額,為應付臨時業務週轉,確有融通必要者。 二、經營困難財務失常,能提出切實可行之復興計劃,經省 (市) 財政廳 (局) 核轉財政部認可者。 三、因遭遇突發事件急需資金週轉,經當 (市) 財政廳 (局) 認須採取緊 急措施以穩定地方金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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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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