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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貸款審核準則 第9條

信用合作社申借安定基金貸款,如為應付緊急需要,不及提會審議時,得 由本會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在基金積餘百分之五範圍內,權宜先予核貸, 提報下次會議即予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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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