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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貸款審核準則
› 第14條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貸款審核準則 第14條
本準則經本會通過並呈報財政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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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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