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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信用合作社之業務經營,應受臺灣省合作金庫之輔導,其輔導辦法,由臺 灣省合作金庫擬訂呈報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核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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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