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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及管理辦法 第5條

信用合作社票據交換差出之金額,最遲應於交換之翌日中午前悉數補足。 如在同一年度內違反上項規定達三次或雖未達三次而未能補足之金額已達 該合作社前五日存款平均餘額百分之二十者,應停止其票據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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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