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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信用合作社放款總額,以不超過該單位當時存款總餘額百分之七十五為原 則,必要時,得由省市財政廳局視其實際情形報准財政部核備後酌予增減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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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