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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及管理辦法 第3條

信用合作社之存款保證準備金,應照規定比率存入臺灣省合作金庫彙總繳 存中央銀行。短繳者,由臺灣省合作金庫督促於核算通知之次日補足。其 在同一年度內短繳而未依限補足達三次者,臺灣省合作金庫應即停止對其 融通,並報請中央銀行會同財政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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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