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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及管理辦法 第2條

信用合作社之餘裕資金,應存放臺灣省合作金庫,短絀時,由臺灣省合作 金庫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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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