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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信用合作社之存款付現準備金,應照規定比率提足,其提存不足,在一年 之內,經糾正仍未提足達三次者,臺灣省合作金庫應即停止對其融通,並 報請中央銀行會同財政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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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