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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信用合作社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條規定情事之一者,得由臺灣省合作 金庫停止其資金融通,並由財政部對其經理人酌情議處,其情節重大者, 得責令撤換其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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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