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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及管理辦法 第7條

信用合作社業務上所需短期週轉資金,得向臺灣省合作金庫申請融通,其 融通最高額度,不得超過該單位社員 (代表) 大會決議向外借款之最高金 額,並以該單位申借時上月份存款平均餘額百分之二十為限。辦理融通時 要否提供財產擔保、由臺灣省合作金庫視其安全程度衡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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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