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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及管理辦法 第8條

信用合作社融通比率達到前條規定限額而仍有增加必要時,如能提供具體 可靠之財產為擔保者,得由臺灣省合作金庫自行衡酌辦理,並呈報財政部 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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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