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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10條

投資人適用第三條規定,應於辦理持有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份屆滿三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條證明書並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得減除之投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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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