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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12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家擔任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審查。 審查委員因參與前項會議所知悉之資訊,應盡保密義務,並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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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