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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3條

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同一年度以現金投資同一設立登記未滿五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成為其投資人,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且持有期間達三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三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投資人適用前項投資金額減除優惠,當年度合計得減除總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其中投資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非屬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該部分當年度合計得減除之金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 投資人已依其他法律享有投資金額自所得額減除優惠者,不得就同一投資資金適用第一項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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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