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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 第13條
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13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核准之投資計畫執行進度;如發現申請人資格有未符合
第二條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或投資計畫執行有未符合
第六條
規定之情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函(含國家重點發展產業之認定)、投資計畫核准函或完成證明核發函,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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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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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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