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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16條

廁所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地點應避免污染水源,並與食品作業場所為有形之區隔,且出入口不得面向食品作業場所。 二、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並備有洗手設施及垃圾桶。 三、應於明顯處標示「如廁後應洗手」或相類文義之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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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