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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14條

檢驗場所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具有足夠空間及檢驗設備,供進行品質管制及衛生管理相關之檢驗工作。 二、設有微生物檢驗場所者,應與其他場所為有形之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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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