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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17條

供水設施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有足夠之水量。 二、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或其他污染源,應至少保持十五公尺之距離。 三、非使用自來水者,其淨水或消毒設施經處理後之水質,應符合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之規定。 四、蓄水池(塔、槽)應使用不污染水質之水密性材料及構造,並有防護污染之措施;設置地點應距離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或其他污染源三公尺以上。 五、飲用水及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並以不同顏色,明顯區分出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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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