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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內得不定期考核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業務;經考核不合規定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檢附改善報告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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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