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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8條

申請認可單位經審查合於規定並繳交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認可證書(以下簡稱認可證書)並公告之。 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應重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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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