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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9條

前條第一項認可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關(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專責業務主管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認可證書字號、日期及有效期限。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申請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免載明前項第二款事項。 第一項認可證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換領認可證書。認可證書遺失或滅失者,應申請補發。 前項申請換領或補發認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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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及營建相關之非營利性民間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第3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責業務主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十年以上者。二、具有博士學位,及三年以…第4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複評委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大專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繕)主管機…第5條申請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以下簡稱申請認可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認可費新臺幣…第6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複評業務執行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申請認可單位之屬性介紹。二、專責人力配…第7條申請認可單位檢附之文件不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第8條申請認可單位經審查合於規定並繳交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第10條中央主管機關於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內得不定期考核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業務;經考核…第11條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以不實文件或資料申請認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認可證…第12條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經依第十…第13條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經撤銷或廢止認可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辦理優良…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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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