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 第6條

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複評業務執行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認可單位之屬性介紹。 二、專責人力配置說明。 三、複評小組之組成情形。 四、複評委員利益迴避原則及詳細之複評作業流程。 五、年度複評時程規劃,及詳細複評作業之控管。 六、辦理複評相關文件、作業紀錄之保存方式及保存年限至少五年之說明。 七、檔案文書管理制度,包括索引、編號及文書處理基準等。 八、內部稽核及管理能力,包括定期之自我評量及作業執行績效評估等機制。 九、可提供營造業之諮詢服務方式。 十、可提供之會議場所等硬體設備。 十一、可提供之資訊電子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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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