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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 第5條
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5條
申請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以下簡稱申請認可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認可費新臺幣一萬元,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專責業務主管身分證明文件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五、複評委員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學經歷證明文件及受聘同意書。 六、複評業務執行計畫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申請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免附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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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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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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