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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責業務主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十年以上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及三年以上營建管理、品質管理等實務或研究經驗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及五年以上營建管理、品質管理等實務或研究經驗者。 四、領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並具七年以上營建管理、品質管理等實務或研究經驗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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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