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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第10條

驗證機關 (構) 受理申請案件時,應依申請使用CAS標章評審作業程序 審查,並於審查符合生產廠 (場) 生產規範、認定評審標準、產品之品質 規格標準及標示規定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申請使用CAS標章評審作業程序、生產廠 (場) 生產規範、認定評 審標準、產品之品質規格標準及標示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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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