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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 第13條
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第13條
CAS標章使用者接受委託代工 (OEM) 時,應檢具委託代工契約書依第 九條規定向驗證機關 (構) 提出申請,經評審合格後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 契約書並取得新授予的編號。 前項產品應在受委託代工之CAS標章使用者廠 (場) 內完成加工製造和 包裝,並得於包裝上使用CAS標章及編號,且須標示受委託生產廠商與 委託者之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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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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