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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 第18條
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第18條
CAS標章使用契約經依
第十五條
第一款至第三款終止者,標章使用者於 終止契約後三個月內,不得就同一生產廠(場)生產之所有產品再提出CA S驗證申請;其於終止契約滿三個月並經改善後,得重新提出申請驗證, 經評審符合規定者,原包裝袋及編號得繼續使用。 CAS標章使用者因
第十五條
第四款至第六款被終止契約者,於終止契約 後一年內,不得就同一生產廠 (場) 生產之所有產品再提出使用CAS標 章驗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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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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