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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監督考核驗證機關 (構) 執行驗證業務之情形,如有 重大違失者,得廢止其驗證資格並收回證書。 前項驗證機關 (構) 被廢止驗證資格者,其驗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 委託其他驗證機關 (構)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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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