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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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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應檢具
第十四條
、
第十七條
至
第二十三條
所定供應鏈個別業者之文件,及下列基本文件向海關提出: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號碼及聯絡人資料。 二、申請認證之自我評估表。 三、檢附足資證明債務償付能力之最近三年財務報表或最近三年無債信不良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除特殊情況經海關核准者外,應依規定以電子方式向海關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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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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