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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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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申請為一般優質企業: 一、成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平均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或符合
第二十四條
規定。 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及罰鍰;經處分未確定之稅費或罰鍰已提供相當擔保。但處分機關不接受擔保者,不在此限。 三、進、出口作業流程及財務資料均建置於資訊系統,並留存可供事後查證之稽核紀錄。 四、已辦理與海關連線申報;或其委託之報關業者已與海關連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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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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