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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為一般優質企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提出: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資本額及聯絡人資料。 二、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民間團體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三年各該年進、出口實績證明或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核發之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 前項文件,除特殊情況經海關核准者外,應依規定以電子方式向海關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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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