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 第3條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優質企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辦理通關: 一、經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有關規定許可設立。 二、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三年每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或最近三年每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並經海關評定為優級之保稅工廠或經核准自行點驗之科學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事業。 三、最近三年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均在五千萬美元以上,且各該年度均無虧損。 四、最近三年無重大違章紀錄。 優質企業兼有保稅廠及非保稅廠,且各廠之統一編號相同,具備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第三款及第四款條件者,亦得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辦理通關。 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者,應檢附與工廠登記有關之證明文件一份及最近三年各年度營業額資料,向海關提出。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