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 第19條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承攬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
第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
第十條
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設立,或依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設立並依民用航空法向航空警察局申請為保安控管人。 三、最近三年無因託運危險物品或行為有影響供應鏈安全之虞,經依航業法或民用航空法處罰之紀錄。但設置未滿三年者,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8條
看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19-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