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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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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海運運輸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
第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下列第二款之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
第十條
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設立。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海運運輸業,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 一、出口貨物退關轉船及進口貨物卸貨准單更正作業,准由業者以電傳方式辦理。 二、運輸業者及倉儲業者均屬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且事先以書面方式聯名向海關報備者,得逕行於倉儲業者之轉口倉庫辦理海運轉口實貨櫃之加裝、分裝或改裝,或其裝載貨物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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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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