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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1條

為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及性別平等,保障兒童接受適齡適性之保育照顧,確保兒童托育服務品質,提升公共托育服務量能,支持人民兼顧育兒與工作,並建構完善托育服務體系,特制定本法。 兒童之權益,本法未規定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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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