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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 第2條
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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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兒童托育服務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9條
托育專業人員、工作人員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托育機構或居家托育服務…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及性別平等,保障兒童接受適齡適性之保育照顧,確保兒童托育服務品質,提升…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二、托育服務:指由居家托育人員或托育機構提供…
第4條
托育服務政策之實施,應與家庭及社區密切配合,以達成下列目標:一、滿足兒童生理需求的照顧。二、…
第5條
托育服務,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及提供兒童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托育服務。政府機…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全國性托育服務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推廣、宣導及研究。…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直轄市、縣(市)托育服務政策與方案之規劃、訂定、推…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開托育諮議會,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宣導托育服務、開發居家托育人力資源、訂定…
第9條
托育服務,應以兒童為主體,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並重,以尊重兒童發展為前提,提供符合適齡適…
第10條
政府對接受托育服務之兒童,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或其他特殊情事者予以補助;其補助對象、條件、額度…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居家托育之發展及推動,研訂政策,並定期檢討,以充實居家托育服務人力及提升照顧…
第12條
托育服務辦理績效卓著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
← 第1條
看 兒童托育服務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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