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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4條

托育服務政策之實施,應與家庭及社區密切配合,以達成下列目標: 一、滿足兒童生理需求的照顧。 二、建構兒童合宜、安全的成長環境。 三、建立兒童與照顧者正向依附關係。 四、營造兒童平等、民主、尊重差異的學習環境。 五、豐富兒童遊戲探索與體驗。 六、促進兒童群體合作,發展同儕關係。 七、啟發兒童關懷他人與環境。 八、鼓勵兒童表達參與。 九、支持育兒家庭,建立夥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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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