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兒童托育服務法 › 第10條

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10條

第 一 章 總則
政府對接受托育服務之兒童,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或其他特殊情事者予以補助;其補助對象、條件、額度、特殊情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前項補助費用。 依前項規定請領補助之權利及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及性別平等,保障兒童接受適齡適性之保育照顧,確保兒童托育服務品質,提升…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二、托育服務:指由居家托育人員或托育機構提供…第4條托育服務政策之實施,應與家庭及社區密切配合,以達成下列目標:一、滿足兒童生理需求的照顧。二、…第5條托育服務,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及提供兒童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托育服務。政府機…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全國性托育服務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推廣、宣導及研究。…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直轄市、縣(市)托育服務政策與方案之規劃、訂定、推…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開托育諮議會,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宣導托育服務、開發居家托育人力資源、訂定…第9條托育服務,應以兒童為主體,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並重,以尊重兒童發展為前提,提供符合適齡適…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居家托育之發展及推動,研訂政策,並定期檢討,以充實居家托育服務人力及提升照顧…第12條托育服務辦理績效卓著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
← 第9條看 兒童托育服務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